Aug 14

假若医院擅自实施手术<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>... - I0UC 晴

引用

梅雨芳菲 的 假若医院擅自实施手术<准妈妈李丽云死亡事件>

一名叫肖志军的男子,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,导致其妻身亡…

准妈妈之死的事件中,一种观点认为这个男人固然可恶,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产科医生一样可恶,因为他对后果知道的更清楚,却没有把产妇拖上手术台。

只是,这里我想问问,若你是那个产科医生,明知道这个手术只能救下孩子,孩子还很大可能因窒息脑瘫甚至死亡。而家属回头可以把因你手术把你告上法庭,你要负责的,是一个也许是产妇死,也许是产妇和孩子都死亡的病例,为此,你一要付出让你倾家荡产的高达几十w的赔偿,二要丧失你的医师资格,三要去监狱吃几年牢饭,四是若孩子活着有啥窒息的后遗症,那么你还得负责。与此同时,医院也要付出巨额赔偿,科室里面也要付出巨额赔偿,孩子若有问题,也许就是科室去养一辈子,同事的生活会因你这个后果难测的手术受一定影响,因为科室赔偿是扣全体科室人员奖金工资的。那么,作为当事医生,家属不签字,你会去把患者拉手术台吗?我不会,因为后果我承担不了。

明确的说,这个手术,即使医生不顾一切拉产妇去手术台了,那么保住的也仅仅只是孩子。大家又要如何评论?还会说医生草菅产妇的人命吗?而真的不顾一切手术了,面对一个极大可能因窒息留下各种后遗症的孩子,你认为那男人会负责吗?会不去告医生和医院,而不了解医学知识的网友们,会站在医院立场说话吗?大家心中,生孩子不是大事,大不了剖腹产。其实,这是错觉,产科要么没事,要么大事,没事的时候多,出事的时候少。比如,某某得癌症死了,大家都觉得哎呀,这个这个命不好了。而如果听说自己一向健康的某某熟人,生孩子死了,那肯定先脑子里打个问号,啊,生孩子还死人啊?不会剖腹产吗。其实剖腹产不万能,产科有些急症发生率低,但是一旦发生,产妇死亡率接近90%。比如我说某产妇羊水栓塞死亡,大家可能纳闷,不能剖腹产吗,但是医生会知道羊水栓塞无法预防,剖腹产或者顺产都可能发生。一旦发生,产妇就算是在协和或者301,就是林巧稚医生复生,也未必救的回来。

面对这样的情况,真的去手术的结果可想而知。舆论,不去管他,但是,法律当事医生能不管吗。这是产科,类似事件发生的很少。如果是在其它经常要抢救病人科室,估计,如果都这样做,很快医院会只剩下产科眼科皮肤科这些不经常死人的科室了。其它科室医生去哪里了,在坐牢,没坐牢的估计在想方设法挣钱还债。

好了,大致想说的就这么多了,此外,解释一下签字的原则。

按照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规定,在进行有创的检查和有风险的治疗的时候,要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,由其选择是否采用该手段检查或治疗。而这中间,第一位的是患者本人签字,如果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不肯签字的话,此时要求患者签一分委托书,委托他人全权负责此次医疗,由这个委托人签字具有和本人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应,这份委托书患者和委托人都要签字,保存在病历里面。而对于昏迷,精神病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则要求亲属签字。这也是为什么医院会积极联系110,去找产妇其它亲属,只要找到,其它亲属签字一样可以手术,遗憾的是没找到,而此时那男人,却明知女方家人联系方式,还在赌,赌自己无知的判断会赢。而如果产妇来医院的时候只有产妇自己,产妇又昏迷。这个时候到好办了,根据法律规定,医生到可以按病情需要,按自己的思路去诊治去抢救了。

此外,全世界的医院,包括欧美日本澳大利亚,患者本人昏迷的话,除非没有家属,否则手术前都必须签字,不签字医生做了手术,都是要彻底完蛋,无一例外都是巨额赔偿加上吃n年牢饭,以及从此失去医师资格。

附: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!第三十三条!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,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,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,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。

执业医师法!第二十六条!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,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。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,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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